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許麗芳 │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96年1月10日│47,700元│SC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