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彭宏東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彭宏東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