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板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板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五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於貸款後僅繳交二期之分期付款即停止繳交本息、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一再飾詞矯飾企圖脫免責任,且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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