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煥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繳
  納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
  若干(含計算式)應予陳報,並附具繕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
  。
三、補正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並釋明訴訟代理人陳嘉君符合民事
  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所定堪任本件
  事件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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