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煥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繳
納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
若干(含計算式)應予陳報,並附具繕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
。
三、補正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並釋明訴訟代理人陳嘉君符合民事
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所定堪任本件
事件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