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振宗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海祥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振宗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海祥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