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務人 高廖燕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8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萬元,約定自94年8月9日起至96年8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2月12日止累計74,167元未給付,其中35,397元為本金;38,686元為利息;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5,397元│101年12月1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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