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聲請人 吳俊謙 上聲請吳俊謙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00」,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帳號正確為「00000000000000」,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欄位為同一,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倘帳號為「0000000000000」,請具狀到院釋明。
三、公示催告聲請狀未載明支票發票日期,請具狀釋明。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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