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塗朝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00號、102年度執字第6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塗朝聰因竊盜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塗朝聰因犯竊盜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各罪,經本院以同一判決即102年度易緝字第9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附表:
受刑人塗朝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5月31日凌晨3時20│100年11月21日凌晨5時│100年11月29日凌晨3時│││分許│20分許│40分許│├──────┼──────────┼──────────┴──────────┤│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22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94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號│102年度易緝字第90號│││││││├──┼──────────┼─────────────────────┤││判決│101年1月31日│102年5月7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號│102年度易緝字第90號││├──┼──────────┼─────────────────────┤││判決│││││確定│101年2月29日│102年6月3日││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均否│均否││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584號│││第3022號│(編號2至5號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8日上午7時│100年12月14日凌晨3時│││30分許│55分許│├──────┼──────────┴──────────┤│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22號││關年度及案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第90號││││││├──┼─────────────────────┤││判決│102年5月7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緝字第90號││├──┼─────────────────────┤││判決││││確定│102年6月3日││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均否││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584號│││(編號2至5號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