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王文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附表:受刑人王文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8日│101年5月29日│100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37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374號│101年度偵字第37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45號│101年度訴字第1845號│101年度交訴字第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101年11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45號│101年度訴字第1845號│101年度交訴字第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2日│102年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備註│11995號(編號1至3已定│11995號(編號1至3已定│2314號(編號1至3已定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1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1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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