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4日
以98年度羅簡字第164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以及判決
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相對人即被告提
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於99年7月27日以99年度簡上字第26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關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即確定應由被
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一審訴訟費用共12,400元(第一審裁
判費1,550元、地政事務所測量費4,450元、6,400元),由
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