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27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
九十九年度簡上附民字第十三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⒈被告因懷疑原告與其夫即訴外人 劉武訓 通姦並向劉武訓收取
財物及積欠工資,心有不甘,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十五時五十二分許起至同年九月二
十二日十二時四十八分許止,以訴外人劉武訓所申請之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寄發簡訊至原告所持用之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對原告出言恫嚇以:「出面解決
吧。我是不可能就算了!該要回的錢和東西一樣都不能少。
該還的還是要還的;避不出面是要自己找難看是不是。別人
的老公你也趕睡及員工也不錯過總要付出代價@你不要試我
的耐心從:甲○○」、「你一樣不出面解決是不是;有你在
的地方我一定到而且一定如你所願。把你所有的事全部說出
來是你自己不要臉的;要難看是不是可以。看看你以什們臉
來面對著那些人。」、「像你這種老是破壞別人的家庭的女
人下場一定非常的慘敗和難堪。而在被別人的老公在幹時很
爽是吧!連你的雜種也在用我的錢他沒資格。你也只能用身
體與眾男人而為了爽。更賤!報應該到了。從:甲○○」、
「出面做個解決;是我的也應該拿回來了吧。我不可看放棄
我的應有的權勢,更不能看你和雜種過的那麼好,壞事做多
害死了那麼多的小孩報應該要到達驗收:甲○○」、「你不
要以為無法治你,不信你就試看看好了,一定要你後悔的,
自己來跟我說,否則要是我去,就得超乎你想像的,那你的
錢也不用賺了,不要自難看,我只要把事情解決拿回我們的
,不是嗎?」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事
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被告案發迄今未對原告表示任
何歉意,毫無悔意,為此,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
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非
財產上損害。
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到伊家恐嚇,也不斷打電話來,伊
及小孩都有受到傷害,伊是高職畢業,現作批發生意,每年
收入有二、三百萬元,名下有不動產。否認與被告先生有通
姦行為,被告到處亂講,又沒有證據。伊亦未欠被告先生錢
,被告先生是伊員工,還把伊的貨款都拿去賭博,伊也未拿
他的鑽戒。
㈡被告則以:伊未欠原告錢,原告找黑道來跟伊要錢,伊只是
傳簡訊要原告出面而已,她跟伊先生通姦,伊沒有去找原告
,原告卻派人來找伊。伊僅國中畢業,目前沒有工作收入。
原告有拿伊先生給的鑽戒,還跟伊先生借錢未還,原告女兒
的鋼琴也是伊先生付的錢等語,資為抗辯,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因懷疑原告與其夫即訴外人劉武訓通姦並向劉
武訓收取財物及積欠工資,心有不甘,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
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十五時五十二分許起至同
年九月二十二日十二時四十八分許止,以訴外人劉武訓所申
請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寄發如前所述之
簡訊至原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使原告心生
畏懼等語,業據其提出簡訊內容一份為證,被告固不否認有
傳前開簡訊至原告持用之行動電話之事實,惟辯稱:伊只是
要原告出面而已云云;惟查,被告所傳簡訊之內容有揚言欲
宣傳原告之男女關係,使原告難堪而加害原告名譽之意思;
又被告因以上開簡訊恐嚇原告,刑事部分亦經本院以九十九
年度沙簡字第九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四十五日,並經本
院九十九年度沙簡上字第二八六號刑事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而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可認原告
主張被告以上開簡訊恐嚇危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主張其因此
心生畏懼,應可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
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在
前述時間,以簡訊恐嚇原告,使其心生恐懼,致生危害安全
,被告所為自屬侵權行為,對於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而原告遭被告恐嚇,精神上自有相當之痛苦,其
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洵屬有
據。而精神慰撫金數額之酌定,應斟酌加害行為、兩造之身
分、地位、家庭經濟能力,暨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
狀。經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現作批發生意,每年收入
有二、三百萬元,名下有不動產;被告為國中畢業,目前沒
有工作收入;業據兩造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述明確。另兩造
之財產狀況,原告名下有土地及投資等約一百八十一萬二千
四百九十元之財產;被告名下僅有汽車一部,有本院依職權
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二份在卷足憑。另被告
侵權行為態樣係以簡訊恐嚇原告,其原因係因被告懷疑原告
與其夫通姦並向向之收取財物及積欠工資,及兩造之身分、
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
金五十萬元,應屬過高,應核減為六千元為相當,故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九年五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不相當,應予駁回
。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原告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簡
易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
,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
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