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福祥 即明鑫企業社間給付承攬報酬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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