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25號原告 朱祐宗 被告 黃忠義
陳**(按:上開「陳**」之記載係依起訴狀所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256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4年7月14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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