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15號原告橞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証壹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慶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4年度司促字第14316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7,910元,應繳裁
判費2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6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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