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王子勻 法定代理人 王重仁 被告 陳建豪 被告鏸豐通運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