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 劉本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燕龍 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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