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43號上訴人 鄭克祥 以上上訴人與 鄭安村 因104年度訴字第74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