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7號再審聲請人 辜豐駿 法定代理人 辜逸恒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劉智玄 、 劉子銘 、 黃飛鳥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103年度簡抗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據本院以公務電話向再審聲請人確認無訛,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簡抗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