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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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瑋慶指定辯護人許有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瑋慶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瑋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情,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年4月2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本案尚未審結,預定於104年7月22日續行詰問證人程序,為確保審判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蕭雅毓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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