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大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鎮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6號給付工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