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1762號原告 郭蘇美雪 被告 謝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