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25號

原告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政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寰享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5萬元,依起訴時即112年6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0.98)計算,折合新臺幣3,252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萬8,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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