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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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縣汐止市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零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