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9號原告丁○○
甲○○己○○丙○○辛○○壬○○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停車位起訴當時之交易市值),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據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