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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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丑○○
甲○○卯○壬○○○丁○○戊○○辛○○庚○○乙○○原名 呂素霞 .己○○丙○○子○○癸○○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米承文 律師被告辰○○
號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 律師
林志強 律師 蔡靜娟 律師被告寅○○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捌仟捌佰零陸元(計算式如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264,154元×面積125平方公尺÷9=3,668,80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