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年度執字第41號、99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9.23│97.10.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214號│字第521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69號│98年度訴字第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4.29│98.04.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69號│98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判決││││││98.09.03│98.09.03│││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41號(部分確│字第41號(部分確│││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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