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聲字第3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41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3年,扣案之「刺殺 傑西 、27件禮服的秘密、魔法玩具城、反恐戰場、我的火星小孩、 史密斯 先生、瘋狂理髮師」等違法重製光碟共7片均沒收確定,惟被告犯本件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罪,另為警扣得PlaySation違法重製遊戲光碟共468片以及違法重製影音光碟64片,雖未據告訴,然仍屬被告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再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復為著作權法第100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因犯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41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3年,扣案之「刺殺傑西、27件禮服的秘密、魔法玩具城、反恐戰場、我的火星小孩、史密斯先生、瘋狂理髮師」等違法重製光碟共7片均沒收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案為警扣得共71片影音光碟、468片遊戲光碟,其中7片影音光碟已經前揭判決諭知沒收確定,已如前述,而其餘未據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之64片影音光碟、468片遊戲光碟,經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視結果,雖認均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重製物,有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出具之鑑識報告及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視證明各1份附卷可參,固堪認定。惟前開扣案之重製物,既未據提出合法告訴,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自難謂屬被告犯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之罪須依同法第93條第3款處罰所用之物,且非屬違禁物,亦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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