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044號
原   告  許聰基
被   告  謝榮興
訴訟代理人  于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10日1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與國際一路口
時,不慎碰撞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致原告需於修車期間租借車輛
代步,因而受有租車損失新臺幣(下同)6,000元等節,業據提
出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
判表、車損照片、統一發票、行照為證,被告不爭執就本件車禍
有過失,僅爭執修車日數云云。惟依該統一發票所示,有匯豐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工單號碼等記載,堪認係原告修車期間租用代
步車輛所生之費用,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難認有據。從而,原告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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