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洪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沈雪櫻 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