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張文榮
被   告  張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點四
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