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住址「南投縣○里鎮○○里○○路○巷○號」,應更正為「南投縣埔里鎮牛眠里牛眠2巷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住址誤載為南投縣○里鎮○○里○○路○巷○號, 爰依 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其住址為南投縣埔里鎮牛眠里牛眠2巷3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