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現尚在執行中。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減刑,而聲請與附表編號5、6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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