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文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