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1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兆鑫 、 黃宇蓮 相對人 莊電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電錚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5月4日起至125年5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 莊豐泉 與相對人莊電錚於95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借款期限為10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0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25,099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催告後,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授信明細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3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82│建│11485.47│100000分之277│└──┴───┴────┴───┴──┴─┴────┴───────┘┌──────────────────────────────────────┐│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45│台南市北區北│台南市北│13層樓房│86│86│平│鋼筋│8.│平│全部│││0│門路3段17號○○區○○段│鋼筋混凝│.3│.3│方│混凝│61│方│││││樓之5│282地號│土造│3│3│公│土造││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實踐段6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