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239號聲請人 余秀蜜 相對人 陳水發 關係人 陳姝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係人 陳妹曄 」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陳姝曄」;主文第二項余秀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