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選訴字第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意寶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意寶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褫奪公權肆年。
事實
一、楊意寶於民國98年間擔任金馬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馬旅行社)高雄分公司經理兼負責人,因其兄 楊應 雄參加金門縣第5屆縣議員選舉(下稱本次選舉),於98年10月間登記為第二選區候選人,競選期間楊意寶即曾多次分別以電話或當面向包括 張翠 秀、黃 水福張翠敏黃彩蓉黃玉環黃國 晉、 莊苓芬鄧錦 綢、 楊美雪陳金鶯 等(涉犯投票受賄罪嫌部分,均另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設籍於該選區而有投票權之親友拉票請託支持,各親友均欣然答允並承諾於本次選舉投票日即98年12月5日,自實際居住之臺灣地區搭機返回金門投票予 楊應雄 。楊意寶預料本次選舉競爭激烈,眾多金門鄉親返鄉投票,機位供不應求,一般民眾訂票困難,而其從事旅行業,必有眾多親友拜託代為訂票,為答謝各親友允諾支持楊應雄,決定對於委託代購機票之親友,一律代為支付費用,而提供免費機票予親友返鄉投票,遂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98年11月間, 楊昂成黃水 福、楊美雪分別以電話委託其代訂 鄧錦綢 、陳金鶯、 黃水福 、張翠敏、 張翠秀 、黃彩蓉、黃玉環、 黃國晉 、莊苓芬、楊美雪之附表所示機票,楊意寶於電話中答允後,遂在高雄市○○○路301之1號2樓即金馬旅行社高雄分公司辦公室內打電話予 立榮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分別簡稱立榮航空、復興航空)為鄧錦綢等人預訂前述機票,確認訂票後,再以金馬旅行社於前開航空公司網站登錄之帳號、密碼,登入航空公司B2B(BusinesstoBusiness)電子商務系統,輸入鄧錦綢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並以金馬旅行社為業務往來需要,預存於航空公司專屬帳戶內之款項額度,直接扣除機票票款予以開票;楊美雪部分,則直接利用航空公司於前開電子商務系統內,平日業務上固定為金馬旅行社所保留之機位訂票、開票。開票後,楊意寶分別以直接交付機票或電話告知班機航班、時間,由受賄對象直接前往航空公司櫃臺劃位取票之方式,交付免費機票之不正利益予附表之有投票權人,並均當面或電話中告知不須支付機票費用,且再次請託各親友投票支持楊應雄,均獲得允諾。楊意寶其後則分別於98年11月11日、18日將新臺幣(下同)5萬元、2萬元補匯入復興、立榮航空公司之金馬旅行社專戶內。鄧錦綢、陳金鶯、黃水福、張翠敏、張翠秀、黃彩蓉、黃玉環、黃國晉、莊苓芬、楊美雪等人利用楊意寶代訂、付款之機位,搭機專程如期返金投票予楊應雄後,旋均各自返回高雄、臺北地區。
二、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以下所引證據,檢察官、被告楊意寶及其指定辯護人,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表示無意見,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34頁),且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251號卷一【下稱偵251卷一】第82至85頁、第201至204頁、第88至93頁、第244至251頁,99年度選偵字第251號卷二【下稱偵251卷二】第6至9頁、第20至23頁、第122頁),核與證人汪倍成、 楊麗美 、陳金鶯、楊美雪、黃水福、張翠敏、張翠秀、黃彩蓉、莊苓芬、黃玉環、黃國晉等人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偵251卷一第137至142頁、第143至145頁、第147至149頁、第171至173頁、第105至106頁、第196頁、99年選偵字第262號卷【下稱偵262卷】第54至56頁、偵251卷二第123、131至132頁、偵251卷一第197至198頁、偵262卷第68至72頁、63至65頁、偵251卷二第124至125頁、偵251卷一第98至101頁、第178至181頁、偵262卷第44至48頁、偵251卷二第126至127、132至133頁、偵251卷一第183至184頁、偵262卷第106至108頁、偵251卷二第178至180頁、偵251卷一第96至97頁、185至186頁、偵262卷第73至76頁、偵251卷二第129至131頁、偵251卷一第188至189頁、偵262卷第77至83頁、偵251卷二第127至128頁、偵251卷一第190至191頁、偵262卷第48至51頁、偵251卷二第129至133頁、偵251卷一第192至193頁、偵262卷第51至54頁、偵251卷二第130、132至133頁、偵251卷一第194至195頁、偵262卷第87至91頁、偵251卷二第125至126、130、132至133頁)、證人 王小玲 、鄧錦綢、楊昂成於檢察官訊問時(偵251卷一第25至27頁、偵262卷第108至110頁、偵251卷二第178至180頁、偵262卷第57至58頁)之證言均大致相符,且有被告楊意寶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1紙、金門縣第5屆縣長、縣議員、第10屆鄉鎮長選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金馬旅行社高雄管理系統SQL資料1份、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22日地服(國內)字第20100155號函、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17日地服(國內)字第20100203號函暨搭乘紀錄艙單8紙、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10日地服(國內)字第0000-0000號函、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30日立航字第20100561號函暨附件艙單、銷售報表一前端資料1紙、第一商業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2紙、金馬旅行社高雄分公司於98年11月1日至99年2月15日之現金簿資料1份及立榮航空公司99年10月6日立航字第20100726號函在卷可稽(偵251卷一第223至225頁、偵251卷一第56至68頁;偵251卷二第87至92頁、偵251卷二第94至112頁、偵251卷二第16頁、偵262卷第146至154頁、第169頁、偵251卷二第34至37頁、偵251卷二第176頁、偵251卷一第205頁、偵251卷二第213至226頁、偵262卷第175至178頁),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足認定。
三、按不正利益之交付,是否與投票行為間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交付之目的、交付者與收受者間之關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之時間等客觀情形綜合研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次選舉競爭激烈,眾多金門鄉親返金投票,機位供不應求,一般民眾訂票困難,且臺灣臺北、高雄地區與金門地區間來回機票均在1千元至4千元之譜,價格昂貴,此為金門地區公知之事實,若被告楊意寶未提供免費機票予鄧錦綢等人,其等可能因無法訂得機票,或畏於麻煩瑣碎之訂票手續及昂貴之機票價格,放棄返金投票之決定,亦有可能臨時基於其他因素考量投票支持其他候選人,是以本件被告提供免費機票之行為,可強化、堅定鄧錦綢等人返金投票予楊應雄之意願,足以影響其等投票之決定,況被告提供免費機票之目的,即在答謝鄧錦綢等人返金投票支持楊應雄之行為,其交付不正利益之目的,自與鄧錦綢等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間具備對價關係。核被告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
四、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4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而多次投票行賄行為,在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通說係論以連續犯。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後屆及不同公職之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於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使楊應雄當選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揆諸上揭說明,被告之行為,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從而,被告多次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定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行,仍應論以一罪。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楊意寶並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為求使其兄楊應雄當選,輕忽法紀,罔顧選舉為民主政治之核心制度,賄選則嚴重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公平性,以提供免費機票之方式,行賄具有投票權之親友,影響其等投票之決定,妨害選舉之公正性、對民主政治斲傷甚劇,惟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素行良好,並無任何前科紀錄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4年,以啟自新。暨斟酌被告楊意寶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認被告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促使其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正確觀念,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
七、又被告所犯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既經宣告有期徒刑之刑,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5項前段、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范坤棠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編號│姓名│金門│臺灣地區○○○○○段│扣款│返金│返臺│不正││││設籍地│實際住處│││日期│日期│日期│利益│├──┼───┼─────┼──────┼───────────┼──┼──┼──┼──┼──┤│1│鄧錦綢│金門縣金沙│高雄市中華二│楊昂成打電話請楊意寶訂│高雄│99年│98年│98年│1848││││ 鎮官澳 78之│路263號│鄧錦綢與陳金鶯之返金投│金門│10月│12月│12月│元││││1號││票來回機票,楊意寶訂購││27日│5日│5日│││││││完成後,將機票送至鄧錦│││復興│復興│││││││綢、陳金鶯住處,向其2│││││││││││人表示不用付款,鄧錦綢│││││││││││與陳金鶯表示會支持楊應│││││││││││雄││││││├──┼───┼─────┼──────┼───────────┼──┼──┼──┼──┼──┤│2│陳金鶯│同上│同上│同上│高雄│99年│98年│98年│2918│││││││金門│10月│12月│12月│元││││││││27日│5日│5日││││││││││復興│復興││├──┼───┼─────┼──────┼───────────┼──┼──┼──┼──┼──┤│3│楊美雪│金門縣金沙│高雄市○○路│楊美雪打電話請楊意寶代│高雄│99年│98年│98年│3112││││鎮官澳86號│116號7樓之3│訂機票,訂到後楊意寶以│金門│11月│12月│12月│元││││││電話通知楊美雪已訂位,││12日│4日│6日│││││││並表示機票費用其處理就│││復興│復興│││││││好,楊美雪旋表示會支持│││││││││││楊應雄│││││││││││││││││├──┼───┼─────┼──────┼───────────┼──┼──┼──┼──┼──┤│4│黃水福│金門縣金沙│高雄市○○街│黃水福於98年11月間打電│高雄│99年│98年│98年│1946││││鎮西園80號│88號4樓│話予楊意寶,請楊意寶代│金門│11月│12月│12月│元││││││訂黃水福、張翠敏及張翠││12日│4日│7日│││││││秀之機票,楊意寶將黃水│││復興│復興│││││││福、張翠敏及張翠秀之返│││││││││││金來回機票送至黃水福住│││││││││││處交張翠敏,並向張翠敏│││││││││││表示不用收錢。楊意寶請│││││││││││其3人支持楊應雄││││││├──┼───┼─────┼──────┼───────────┼──┼──┼──┼──┼──┤│5│張翠敏│同上│同上│同上│高雄│99年│98年│98年│1946│││││││金門│11月│12月│12月│元││││││││12日│4日│7日││││││││││復興│復興││├──┼───┼─────┼──────┼───────────┼──┼──┼──┼──┼──┤│6│張翠秀│同上│高雄市中華三│同上│高雄│99年│98年│98年│1946│││││路310號之7││金門│11月│12月│12月│元││││││││12日│4日│7日││││││││││復興│復興││├──┼───┼─────┼──────┼───────────┼──┼──┼──┼──┼──┤│7│黃彩蓉│同上│高雄市○○街│黃水福詢問黃彩蓉是否願│高雄│99年│98年│98年│3112│││││88號4樓│返金投票以支持楊應雄,│金門│11月│12月│12月│元││││││黃彩蓉允諾後,黃水福打││13日│5日│5日│││││││電話予楊意寶,請楊意寶│││復興│復興│││││││代訂黃彩蓉機位,楊意寶│││││││││││訂好後,告知黃彩蓉搭乘│││││││││││之時間、班次,並表示不│││││││││││用付款、請支持楊應雄││││││├──┼───┼─────┼──────┼───────────┼──┼──┼──┼──┼──┤│8│莊苓芬│金門縣金沙│臺北縣中和市│莊苓芬、黃玉環透過黃國│台北│98年│98年│98年│3293││││鎮西園50之│興南路2段128│民打電話予黃水福,請黃│金門│11月│12月│12月│元││││2號│巷9弄3之2號│水福打電話予楊意寶代訂││13日│4日│9日│││││││返金投票機票,楊意寶訂││、23│立榮│立榮│││││││到機位後,將電子機票寄││日│││││││││到莊苓芬住處,並在電話│││││││││││中向其表示不用付款、請│││││││││││支持楊應雄││││││├──┼───┼─────┼──────┼───────────┼──┼──┼──┼──┼──┤│9│黃玉環│同上│臺北縣中和市│同上,並由黃玉環自行前│台北│98年│98年│99年│3293│││││興南路1段135│往莊苓芬住處取票│金門│11月│12月│1月3│元│││││巷17號3樓│││13日│4日│日│││││││││、23│立榮│立榮│││││││││日1││││├──┼───┼─────┼──────┼───────────┼──┼──┼──┼──┼──┤│10│黃國晉│金門縣金沙│高雄市○○街│黃國晉打電話請黃水福代│高雄│99年│98年│98年│3112││││鎮西園50號│417號│訂返金機票,黃水福再打│金門│12月│12月│12月│元││││││電話予楊意寶,請楊意寶││1日│4日│6日│││││││代訂黃國晉機位,楊意寶│││復興│復興│││││││訂到機位後,打電話給黃│││││││││││國晉通知直接到櫃檯劃位│││││││││││,並告知機票款其處理就│││││││││││好、請投票支持楊應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