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50號原告永業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和 被告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3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爭執,甲、乙雙方應本誠信盡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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