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72號聲請人 陳重誠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彭上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4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重誠或第三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重誠前因涉犯販賣第2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經本院審理後已坦承所有犯行,且全案業於民國100年11月2日辯論終結,是本案被告所涉販賣第2級毒品罪,其犯嫌雖仍屬重大,惟難認尚有串證之虞,是依其情狀如被告或第三人得以現金具保,則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指定保證金如主文,由聲請人或第三人繳納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楊筑婷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