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3聲請人4即 債務人 胡芷誼胡淑蓮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代理人 潘心瑀 律師9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0主 文11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2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3二之限制。
14理 由15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6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7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8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9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20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21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22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23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24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25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26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27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28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29條、第64之2條亦有明定。
30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31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32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第一頁1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2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3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4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5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6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7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8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9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易清環境清潔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10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11列每月收入約為24,099元,並有歷月薪資明細單等在卷可12佐,加計兒少補助1,969元,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為1326,068元,堪信為真實。
14
(三)債務人之次子(民國97年出生)、父親欄位空白,有戶籍15謄本可證,須由債務人獨立扶養,其每月所支出次子扶養16費用6,000元,未逾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714,666元之1.2倍,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18間每月可處分所得26,068元扣除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193000元、次子扶養費用6000元、僅餘17068元供債務人個20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低於上述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21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17,599元,且債務人將每月可22處分所得收入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後之餘額,23已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已盡24力清償。
25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6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7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28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29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30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31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32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33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頁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官提出異議。
3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5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6
壹、更生方案內容7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元8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765,045元9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0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3,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11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12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13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4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15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16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7
(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每期清償金額:1,187元19
(0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每期清償金額:203元21
(03)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每期清償金額:104元23
(04)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4每期清償金額:1,072元25
(05)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6每期清償金額:15元27
(06)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28每期清償金額:24元29
(0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每期清償金額:347元第三頁1
(0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每期清償金額:12元3
(09)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4每期清償金額:11元5
(10)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6每期清償金額:25元7
參、補充說明8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9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10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11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12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13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14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15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16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17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8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19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20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21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22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23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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