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棋 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棋為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1月21日止累計248,477元正未給付,其中240,000元為本金;7,577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棋為於民國104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7,172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1月21日止累計43,263元正未給付,其中41,037元為本金;1,326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棋為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1月21日止累計64,103元正未給付,其中61,493元為本金;1,711元為利息;8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吳棋為於民國104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1月21日止累計39,952元正未給付,其中37,994元為本金;1,058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吳棋為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9,926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1月21日止累計61,819元正未給付,其中59,926元為本金;1,8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吳棋為於民國104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1月21日止累計39,272元正未給付,其中37,235元為本金;1,137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棋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240000││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棋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9%│││41037││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吳棋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61493││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吳棋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37994││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吳棋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59926││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吳棋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9%│││37235││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