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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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九號
原告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佑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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