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0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高勝良 │合作金庫銀行 松山分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貳萬貳仟捌佰捌拾│LH四一五三0二│七個││││行││元│八│月│├─┼─────────┼─────────┼───────────┼────────┼────────┼──┤│2│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永吉分行│九十年十月十日│肆仟伍佰陸拾肆元│CN三二四八二一│六個│││司││││九│月│├─┼─────────┼─────────┼───────────┼────────┼────────┼──┤│3│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永吉分行│九十年十月十日│伍萬柒仟捌佰玖拾│CN三二四八二二│六個│││司│││貳元│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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