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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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祐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