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祐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參照)。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由原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