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劉晉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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