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02號原告 劉罔葱 桃園市○○區○○街○巷○號1樓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之姓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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