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9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90號聲請人 李美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文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539231)一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5年9月8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