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74號上訴人 于正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斐瑛簡秋峯陳翔耀 等人因104年度訴字第10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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