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032號債權人市政愛敦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敏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謝震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