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債權人台旭環境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誠榮 代理人 張品蓁 債務人鴻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相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